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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號:111423LL00100/2023-55931 | |
發文字號:呂政辦發〔2023〕16號 | 發布日期:2023年07月20日 |
發文機關:呂梁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關 鍵 字: |
標 題:關于印發呂梁市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的通知 | |
主題分類:其他 | 成文日期:2023年07月20日 |
呂梁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呂梁市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辦、局:
《呂梁市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呂梁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7月20日??????
(此件公開發布)
呂梁市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消防安全工作的決策部署,加大火災事故查處力度,壓實各級消防安全責任,在“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上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議以及處理意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山西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和《關于深化消防執法改革的實施意見》《消防救援機構與公安機關火災調查協作規定》(應急〔2021〕6號)等有關政策文件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火災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及時、客觀、公正、合法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或者非法干涉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第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災,應當納入調查處理范圍:
(一)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傷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的;
(三)發生在文物古建筑、人員密集、危險化學品等特殊場所,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
(四)其他社會影響較大,市、縣級人民政府認為需要調查處理的。
第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本規定調查處理的范圍:
(一)因放火、自殺、自焚等故意行為危害公共安全,被公安機關立案偵辦的;
(二)因炸藥、煙花爆竹、化工原料或產品等危險品發生爆炸事故引發火災的;
(三)礦井地下部分發生火災的;
(四)機動車在通行過程中因車輛碰撞、刮擦、翻覆等交通事故引發火災的;
(五)軍事設施發生火災的;
(六)鐵路、港航、民航、國有林區等特殊管轄場所發生火災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 根據火災事故造成人員傷亡或直接財產損失,火災事故等級劃分為一般、較大、重大和特別重大四個等級,具體劃分標準以國家現行規定為準。
第六條 符合本規定第三條所列的一般火災事故,由事故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調查處理;較大火災事故或有重大社會影響的一般火災事故,由市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調查處理;重大火災事故和特別重大火災事故,由屬地人民政府配合上級人民政府調查處理。上級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可以提級調查。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火災事故調查處理中的違法、違紀、違規行為,都有權向紀委監委、消防救援機構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程序實名舉報,接到舉報的單位應依法依紀依規處理。
第二章 調查啟動
第八條 火災撲滅后,發生火災的單位和相關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要求妥善保護現場和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火災現場、毀滅相關證據。
第九條 發生本辦法第三條所列情形火災事故的,根據事故等級,具有管轄權的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在火災發生48小時內,提請本級人民政府成立火災事故調查組,經研究批準后組織開展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成立的火災事故調查組,可以由本級人民政府分管消防工作負責同志或消防救援機構主要負責人擔任組長,負責主持火災事故調查組的全面工作。
第十一條 火災事故調查組成員單位包括火災發生地人民政府、應急管理、公安、住建、發生火災事故行業主(監)管部門、工會和消防救援機構,抽調的調查組成員應當具備與事故調查相關的業務知識。根據火災事故性質,紀委監委根據需要按程序介入事故調查。
第十二條 火災事故調查組主要有以下任務:
(一)查明火災事故的起火原因、災害成因、人員傷亡及直接財產損失等基本情況;
(二)認定火災的性質和事故責任,其中涉嫌放火的,由具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進行偵辦;
(三)查明火災事故責任者違紀、違法、犯罪事實,提出處理建議;
(四)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建議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火災事故調查報告。
第十三條 火災事故調查組組長對火災事故調查工作全面負責,按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完成事故調查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根據事故情況,確定調查方向和重點,明確各成員職責、分工;
(二)組織召開事故調查會議,定期通報進展情況,討論研究重大事項等;
(三)指導、督促、協調各小組工作,按計劃開展調查;
(四)協調事故調查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集體研究解決事故調查中出現的分歧意見;
(五)審定簽發向本級人民政府的有關事宜請示和火災事故調查報告。
第十四條 火災事故調查組根據工作內容可設綜合組、技術組、管理組等任務小組,負責完成調查組交辦的各項調查任務。根據調查需要可聘請相關領域專家、專業技術人員參與調查。
第十五條 綜合組由消防救援機構牽頭,主要負責火災事故調查的綜合協調,統籌做好會議籌備、信息收集、文件資料歸檔、后勤保障等工作,負責起草、報送火災事故調查報告。
綜合組組長由火災事故調查組組長指定人員擔任,成員由相關職能部門人員組成。
第十六條 技術組由消防救援機構負責,主要負責調查火災事故發生的起火原因和災害成因,統計火災直接財產損失和人員傷亡,評估事故發生單位和屬地人民政府的應急處置工作,提出對事故性質認定的初步意見及事故預防技術性針對措施,形成火災調查技術報告。
技術組組長由消防救援機構業務分管負責同志擔任,成員由公安機關、應急管理部門、消防救援機構、住房和城鄉建設、市場監督管理、氣象部門和火災事故發生場所所屬行業主管部門等單位人員組成。
第十七條 管理組由消防救援機構負責,主要負責查清事故發生單位的基本情況,調查火災事故發生單位及人員的管理責任,調查工程建設、中介服務與消防產品質量責任,調查屬地黨委人民政府、部門及公職人員的監管責任,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追責問責、監察對象的公職人員建議名單、責任事實,針對單位管理和監管方面暴露出的問題提出整改措施和防范建議,形成管理組火災調查報告。
管理組組長由消防救援機構業務分管負責同志擔任,成員由公安機關、應急管理部門、消防救援機構、工會、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市場監督管理等相關政府職能部門人員組成。
第十八條 調查組成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本人是火災事故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近親屬與火災事故有利害關系的;
(三)本人與火災事故責任者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的;
(四)本人與事故單位存在直接工作關系的;
(五)具有其他應當回避情形的。
第十九條 火災事故調查組成員在事故調查工作中應當遵守調查紀律,保守調查秘密,密切配合,服從調度,共享信息,誠信公正,認真完成調查處理工作。
第三章 調查實施與責任追究
第二十條 調查組依據火災事故情況、職責任務和相關規定確定調查對象,調查范圍可根據調查工作實際需要進行確定和調整。
被調查對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要求積極配合調查組開展調查工作,并按要求如實提供相關文件、資料。對拒不配合的人員,由有關部門依法依紀依規采取措施。
第二十一條 調查組應依據《火災事故調查規定》《火災現場勘驗規則》等有關規定要求和程序實施調查取證活動,合理確定火災現場封閉范圍和時限,減少對生產經營的影響,根據調查需要和工作進度適時調整、縮小現場封閉范圍。
第二十二條 調查組應在充分查明火災事實的基礎上,進行綜合分析,科學做出火災事故原因認定,科學、合理、準確地分析火災事故,依法依紀依規進行事故定性。
第二十三條 調查組應圍繞火災事實,主要從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消防安全管理漏洞及薄弱環節等方面進行取證,查明事故責任,分析查找火災風險,提出改進意見和措施,推動相關單位、行業和部門排查、整改問題。
第二十四條 調查組應圍繞火災原因,依法調查使用管理者主體責任,查明火災事故發生單位直接責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的責任事實和違法、犯罪情節,依法依紀依規分別提出行政處罰、行政處分等處理建議,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移交相關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調查組應圍繞災害成因,依法調查工程建設、中介服務、消防產品質量責任,重點查實相關單位有無違反消防法律法規及技術規范、行業標準的情節。
根據查明的責任事實和違法、犯罪情節,由相關部門按照權限依法依紀依規實施處罰,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移交相關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要求,依法調查屬地黨委人民政府和部門履行法定職責情況。
發現有關黨政組織和公職人員對火災事故的發生負有審查審批、監管責任,涉嫌違紀或者職務違法、犯罪的,調查組應當及時將問題線索移交紀委監委。
第二十七條 火災事故調查中需要進行技術鑒定或勘驗、檢測、試驗的,由調查組或負有管轄權的消防救援機構委托具有國家法定資質的單位或者直接組織專家進行技術鑒定、勘驗、檢測、試驗,相關單位、專家應當出具書面技術鑒定或勘驗、檢測、試驗結論,并蓋章、簽名。
消防產品質量的鑒定工作,由市場監管部門進行;火災直接財產損失的鑒定工作,由物價部門進行。
第二十八條 負責組織火災事故調查的政府和有關部門,要依托司法鑒定機構、檢驗檢測機構和科研院所等力量,加強技術協作,強化專家作用,不斷提高事故調查、取證和現場實驗的專業性。注重組織司法機關等單位業務骨干和律師、法律專家進行研討會商,強化法律專業支撐,提升事故調查處理技術和專業保障能力。
第二十九條 技術組、管理組通過調查取證和分析、認定,在規定時間內形成小組調查報告,綜合組匯總形成火災事故調查報告?;馂氖鹿收{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火災基本情況;
(二)起火單位和相關單位情況;
(三)起火單位消防安全管理情況;
(四)起火經過及應急救援情況;
(五)火災事故性質、原因認定,人員傷亡和直接財產損失統計情況;
(六)火災事故暴露的主要問題及事故教訓;
(七)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議;
(八)火災事故肇事者、責任人的責任追究情況,負有審批審查、監管職責的公職人員的責任事實、處理建議;
(九)調查組成員名單及簽名等其他內容。
火災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有關證據材料,經火災事故調查組組長審核同意后,報請本級人民政府審查、批復。
第三十條 火災事故調查組應當按照下列期限(不含根據火災事故調查需要進行的檢驗、鑒定時間),向負責組織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一)較大事故自事故發生之日起一般不超過60日;
(二)一般事故自事故發生之日起一般不超過30日。
特殊情況下,經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延長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但延長的相應期限最長分別不超過60日、30日。
第四章 調查結案與問題整改評估
第三十一條 負責組織火災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接到火災事故調查組提交的報告后,應當進行結案審查并按規定程序批復。
火災事故調查報告的結案批復主送火災事故調查組牽頭部門和有關人民政府,抄送同級紀委監委、司法機關、事故調查組成員單位、事故發生單位等。
較大以上火災事故結案批復中,應明確結案一年內開展責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的要求。
第三十二條 作出批復的人民政府應當督促有關部門,按照批復意見依法依紀依規對火災事故負有主體責任的單位和人員進行責任追究,監督整改措施的落實。
有關部門及單位應當自接到火災事故調查報告及批復的3個月內,將有關責任單位和人員的處理情況、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書面報(抄)送組織火災事故調查的消防救援機構及其他有關部門。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本規定所稱的“以上”包含本數,“以下”不包含本數;
(二)本規定中“30日”“60日”均含本數,指自然日,包含法定節假日。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如施行期間本規定涉及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等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解讀鏈接:【圖解】市消防救援支隊關于《呂梁市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的解讀
政策咨詢:市消防救援支隊???8236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