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呂梁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更新時間:2023-12-20
吳小玲代表:
您提出的《關于盡快制定指導意見,化解民企用地難題的建議》收悉,很感謝您對保障民企用地工作的關注和關心。經研究,現將化解用地難題的建議答復如下:
一、大力實施“標準地”改革
近年來,我省大力推行“標準地”改革工作。標準地是指在城鎮開發邊界內具備供地條件的區域,對新建工業項目先行完成區域評價、先行設定控制指標,并實現項目動工開發所必需的通水、通電、通路、土地平整等基本條件的可出讓的國有建設用地。這一舉措的出臺,簡化了審批程序,提高土地供應效率,減輕企業負擔,促進了工業項目的盡快落地?!渡轿魇 皹藴实亍备母锕ぷ髦敢访鞔_:2022年,全省各開發區出讓“標準地”宗數占工業用地比重不低于80%;2023年起,全省開發區全部以“標準地”形式出讓工業用地;與“地證同交”“彈性出讓”“標準化廠房”深度融合、逐年發展。
二、積極出臺產業用地政策
為服務全省全方位質量發展,保證各市場主體充分享受土地要素保障,山西省自然資源廳起草印發了《關于印發產業用地支持政策23條》(晉自然資發〔2022〕6號),這一政策的出臺,對于化解民營企業占地問題提供了更多的靈活性,同時降低了企業的成本。
第一條:在辦理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時對各類市場主體一視同仁,明確了以項目建設內容為依據判斷是否符合《劃撥用地目錄》,不得以建設單位投資來源為民間投資、外商投資或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等為由限制申請劃撥用地;
第三條:采取靈活方式供應國有建設用地。產業用地可以采取長期租賃、先租后讓、租讓結合、彈性年期方式供應;
第四條:對支持類工業項目土地出讓底價按最低價標準的70%執行;
第五條:工業用地提高容積率不增收土地價款;
第六條:放寬工業項目配套設施占地比例;
第七條:允許土地用途兼容。科教用地可兼容研發與中試、科技服務設施與項目及生活性服務設施,兼容設施建筑面積比例不得超過項目總建筑面積的15%,兼容用途的土地、房產不得分割轉讓。出讓兼容用途的土地,按主用途確定供應方式,在現有建設用地上增加兼容的,可以協議方式辦理用地手續;
第八條:允許土地分割、合并轉讓。國有建設用地轉讓過程中可進行分割、合并,分割、合并后的地塊應具備獨立分宗條件,涉及公共配套設施建設和使用的,轉讓雙方應在合同中明確有關權利義務。擬分割宗地已預售或存在多個權利主體的,應取得相關權利人同意,不得損害權利人合法權益。
第九條:利用存量土地發展支持類產業的過渡期政策對于產業用地政策中明確,利用存量房產、土地資源發展國家支持產業、行業的,可享受在一定年期內不改變用地主體和規劃條件的過渡期支持政策的情形,現有建設用地過渡期支持政策以5年為限,過渡期滿及涉及轉讓需辦理改變用地主體和規劃條件的手續時,除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保留劃撥外,其余可以協議方式辦理,但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規定及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租賃合同等規定或約定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出讓的除外。
2022年11月省自然資源廳又下發《山西省產業用地政策實施工作指引(2022版)》,對其進行了細分,靈活的指導各種基本、新型產業政策用地。
據統計,呂梁市本級、汾陽、交口、中陽、臨縣、柳林17個項目有3個項目享受產業政策第一條——在辦理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時對各類市場主體一視同仁,其他14個項目采用第三條——采取靈活方式供應國有建設用地。
三、積極推廣集體經營性用地入市
《關于印發產業用地支持政策23條》(晉自然資發〔2022〕6號)第十八條實施集體經營性用地入市:農村集體組織興辦企業或者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舉辦企業的,可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條規定使用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單位或者個人也可按照國家統一部署,通過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的渠道,以出讓、出租等方式使用集體建設用地。目前,我市文水縣作為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試點縣先行開展此項工作,相關工作穩步推進。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試點工作的開展,為全市此項工作的開展提供了參考。
同時全市按省廳要求開展了集體建設用地和集體農用地分等定級和基準地價制定工作,也為集體經營性入市提供了價格依據。
在今后服務民企用地工作中,我們將不斷強化“要素跟著項目走”保障機制,錨定目標任務,細化工作責任,凝聚強大合力,切實提高土地資源配置效率,發揮土地要素集成效應,著力做好民企用地服務保障,扎實推進優化營商環境。
需要說明的是:供地環節的前置條件是土地征收和報批,需其他相關部門出具答復意見。
希望您一如既往地關心和支持我們的工作,再次表示感謝!
以上答復您是否滿意,如有意見,敬請反饋。
負責人:
承辦人:任飛宇
聯系電話:18035872227
(此件公開)
呂梁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2023年12月14日?????